為仔細貫徹落實G 務院深化“放管服”變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議計劃布置,依據(jù)《G 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G 深化“放管服”變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電視電話會議要點使命分工計劃的告訴》(G 辦發(fā)〔2019〕39號)要求,稅務總局決議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資料?,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緊縮辦理時刻
稅務機關辦理對交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增值稅專用F票(增值稅稅控體系)更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納實踐贏利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法的核定,自受理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議;辦理對交稅人變更交稅定額的核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議。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同意,能夠延伸5個工作日。
二、簡并請求文書
(一)撤銷《稅務行政許可請求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lián)系地址”欄次。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交稅人延期繳交稅款、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請求人填寫《延期繳交稅款請求審批表》《延期申報請求核準表》。
三、削減資料報送
(一)稅務機關辦理對交稅人延期繳交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請求人獨自提供請求延期繳交稅款陳述、當期貨幣資金余額資料、敷衍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開銷預算資料,改為請求人在《稅務行政許可請求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請求理由;不再要求請求人提供接連3個月繳交稅款狀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體系中自動核對。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交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請求人獨自提供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狀況闡明,改為請求人在《稅務行政許可請求表》中填寫請求理由。
四、簡化送達程序
稅務機關經過辦稅服務窗口向請求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請求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許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結尾的簽收欄簽名或許蓋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更新相關文書
《G 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撤銷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G 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款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依據(jù)以上規(guī)則予以更新,隨本公告從頭發(fā)布。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G 家稅務總局
2021年10月14日